微生物检验科目前承担的主要业务有如下几个方面:
一、按照市卫生局下达的各项监测计划,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完成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。微生物检验科食品微生物检验室主要承担我市肉、蛋、奶、豆制品以及餐具、饮料、酒类、罐头、糖果、保健品和调味品等食品样品的卫生指标检验工作;环境微生物检验室主要承担我市生活饮用水、游泳池水、化妆品和公共用品的卫生指标检验工作;消杀微生物检验室主要承担我市一次性卫生用品、一次性医疗用品、医院消毒效果监测以及托幼机构卫生指标检验工作。
二、按照卫生部40号令的要求,加强实验室业务能力建设,提高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检测能力。
三、按照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和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立足于中心生物实验室实际情况,坚持系统性、科学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,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中心《生物安全管理手册》和《生物安全管理程序文件》。同进加大对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,使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,规范各项传染或潜在传染性生物因子的检验活动,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,精心操作,认真记录,严格审核,确保各级实验室生物安全。
四、进一步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考评体系,延伸质控点,落实内部质控考核,促进管理科学化、工作规范化、操作程序化,通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,确保中心检验工件质量。
五、做好检验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,进一步抓紧抓好检验队伍素质培养。通过采取鼓励检验技术人员积极参加专业学历进修、参与完成国家级、省级科研课题等手段和方法,强化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,力争掌握新技术、新方法,拓展业务范围,增设检验项目,为中心今后的发展做好技术上和人员上的贮备。
六、按照中心目标管理工作要求,对辖区内各县(市)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。进一步提高全市疾控机构的卫生检验质量和技术水平,促进我市卫生检验工作的发展。
相关政策法规有:
[1]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(第424号):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,2004年
[2]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: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(GB19489-2004)
[3]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,2004年
[4]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: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制度》,2004年
[5]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: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标准操作程序》,2004年
[6]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:《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》(WS233-2002)
[7]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: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》(GB50346-2004)
[8]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》(GWKB 2-1999)
[9]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
[10]《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》,1985年
[11]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,2003年。
[12]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,2003年